木箱包装在出境检疫处理的管理

时间:2014-10-07 14:02:41本站打印本文

    
  对外出口形成一种风气的时候,只有按秩序按条例的管理,才能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现在就来说说木箱包装的出境检疫处理管理。
  
  第一:为规范木箱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箱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箱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出境货物木箱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四:本办法所称木箱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五:对
木箱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管理人员的资料:
  
  1、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2、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4、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